(2017)新230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腊文云诉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腊文云,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腊文云,男,回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唐建华,男,回族,1960年1月生,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腊文云诉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未执行标的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案款5000元,剩余8000元案款于2017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6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