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柴培顺与郭胜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培顺,郭胜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877号-1原告:柴培顺,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怡和园南区。被告:郭胜仁,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柴培顺与被告郭胜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柴培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培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柴培顺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