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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柴培顺与郭胜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培顺,郭胜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877号-1原告:柴培顺,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怡和园南区。被告:郭胜仁,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柴培顺与被告郭胜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柴培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培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柴培顺负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