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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白桂珍与白永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珍,白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096号原告:白桂珍,女,49岁,蒙古族。被告:白永花,女,38岁,蒙古族,内蒙古科右前旗满族屯乡满族屯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桂珍与被告白永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桂珍因提出回避申请,转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桂珍负担。审判员  夏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