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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花申请执行石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花,石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花,女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石永胜,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王建花与石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永胜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117**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石永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永胜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117**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