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花申请执行石永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花,石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花,女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石永胜,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王建花与石永胜离婚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永胜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117**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石永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永胜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117**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