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士兵与被执行人张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兵,张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孙士兵,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张忠宝,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士���与被执行人张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忠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东 审判员 庞金船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