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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华益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华益塑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财保34号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158-1号。法定代表人陈雁南。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芬,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苏州华益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7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孔冬根。被申请人苏州华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桥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孔冬根。被申请人孔冬根,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徐蓓,女,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徐颖倩,女,汉族,1945年10月2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益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华益塑业有限公司、孔冬根、徐蓓、徐颖倩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益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华益塑业有限公司、孔冬根、徐蓓、徐颖倩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荣祖审 判 员 钱一军审 判 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邹理华书 记 员 蔡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