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定新申请执行何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新,何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杨定新,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存金,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定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定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定新在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定新撤回对何存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书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