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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772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造甲乡。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官长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子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