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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梁青山、郑学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梁青山,郑学博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389号原告:张永辉,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洪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青山,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刘堂,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让,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学博,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辉与被告梁青山、郑学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梁青山已于2017年4月11日在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郑学博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18号楼4层408号房产抵押给第三人张永辉的抵押行为。本案需饶阳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代宪友审 判 员  李宪瑞代理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