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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牛善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牛善刚,李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洪路。法定代表人:张干,行长。被执行人牛善刚,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林英,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诉牛善刚、李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