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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海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海侠,绰号“二卜”,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陈文湖、林劲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海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李某1与李某2一起骑摩托车从企水镇海角村到外田村姐夫周某2家,在企水镇外田村村后小路处,与骑摩托车会车时的周堪谊(已判决)、被告人周海侠等四人相遇。周堪谊见到被害人李某1后,认出李某1就是殴打周海侠胞弟的人,就告诉周海侠。被告人周海侠就叫周堪谊将李某1拦住,他去找人来帮忙。接着,周海侠赶到周某6家,叫周某3、周某4、周某5(均已判决)等人一起去打李某1,周某3、周某4、周某5均表示同意。过了不久,李某1、李某2共骑一辆摩托车出外田村路口时,周堪谊手持一支木棒与另一名男青年(另案处理)站在路中间,将李某1二人拦住,李某1二人马上调转车头逃跑。周某4、周某3及周某5等人手里各持一块砖头从另外一个路口出来拦住李某1的去路。这时,周海侠与另外一男青年(另案处理)也赶到了现场。周海侠手持一根木棍不让李某1回海角村,并追赶殴打李某1、李某2。李某1急忙向其姐夫周某2家跑,他回头看到李某2被周海侠等人殴打,欲返回现场阻止周海侠等人殴打李某2。这时,周某5拦截被害人李某1让周海侠等人手持木棍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殴打,将李某1打倒在地后,周海侠与周某4等人又用木棍拳脚殴打李某1,周某3也用脚踩踏倒在地上的李某1。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六级伤残。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海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海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李某1与李某2一起骑摩托车从企水镇海角村到外田村姐夫周某2家,在企水镇外田村村后小路处,会车时与骑摩托车的周堪谊(已判决)、被告人周海侠等四人相遇。周堪谊见到被害人李某1后,认出李某1就是殴打周海侠胞弟的人,就告诉被告人周海侠。被告人周海侠就叫周堪谊将被害人李某1拦住,他去找人来帮忙。接着,被告人周海侠赶到周某6家,叫周某3、周某4、周某5(均已判决)等人一起去打被害人李某1,周某3、周某4、周某5均表示同意。过了不久,被害人李某1、李某2共骑一辆摩托车出外田村路口时,周堪谊手持一支木棒与另一名男青年站在路中间,将被害人李某1二人拦住,被害人李某1二人马上调转车头逃跑。周某4、周某3及周某5等人手里各持一块砖头从另外一个路口出来拦住被害人李某1的去路。这时,被告人周海侠与另外一男青年也赶到了现场。被告人周海侠手持一根木棍不让被害人李某1回海角村,并追赶殴打被害人李某1、李某2。被害人李某1急忙向其姐夫周某2家跑,他回头看到李某2被周海侠等人殴打,欲返回现场阻止被告人周海侠等人殴打李某2。这时,周某5拦截被害人李某1让被告人周海侠等人手持木棍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李某1打倒在地后,被告人周海侠与周某4等人又用木棍拳脚殴打被害人李某1,周某3也用脚踩踏倒在地上的被害人李某1。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六级伤残。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和见证下,被害人李某1与被告人周海侠的亲属黄某美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达成了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周海侠亲属代被告人周海侠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被害人李某1书面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周海侠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又查明,2017年5月12日,被害人李某1以被告人已赔偿了其经济损失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海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粤0882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定撤回对被告人周海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起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海侠的户籍资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2、周某1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4、被告人周海侠及同案人周某5、周堪谊、周某3、周某4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补充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频材料;8、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周海侠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侠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六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海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海侠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共同犯罪,系涉案共犯,故被告人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周海侠使用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海侠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周海侠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周海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周海侠予以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海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挺卫审 判 员  郭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启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