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支行与利锋、满毅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支行,利锋,满毅,包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支行,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赵凌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淑娣,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支行贷后管理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利锋,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满毅,女,1989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包海庆,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利锋、满毅、包海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利锋、满毅、包海庆偿还借款55755.35元,案件受理费59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包海庆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56352.35元及执行费74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