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桂芝与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芝,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962号原告刘桂芝,女,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住平度市福州路22-31。(未到庭).负责人,代峰。原告刘桂芝与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款2511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从我处购买装饰材料,共欠装饰材料221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托付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饰款22110元。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未到庭答辩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以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2014年7月22日,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负责人代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只,载明今欠货款30734元。后被告又向原告偿还部分货款。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后,代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只,载明今欠货款22110元。至今该22110元货款被告尚未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所提交的在2017年4月19日,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负责人代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只,说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确定性。原告依据该欠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有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22110元的义务。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均应视为上述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并不能免除上述被告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也并不影响本案的依法审理。综上,根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欠原告刘桂芝装修材料款22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平度市毓轩家居装饰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