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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王洪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王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8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洪峰,男,汉族,出生1974年7月1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鹿人防罚决字(2016)第B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罚决字(2016)第B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罚决字(2016)第B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罚决字(2016)第B0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绍坤审 判 员  姚鹏起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皇鹏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