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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薛建富与李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富,李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275号原告薛建富,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景尚乡天恩村人。被告李娜,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县城车站人。委托代理人郝文龙,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平头镇石河村人,系被告李娜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富诉被告李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薛建富负担。审判员  王晋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