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磊与鲍峰、鲍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鲍峰,鲍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鲍峰,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鲍娟,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鲍峰、鲍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62元,执行费385元,共计32747元。2016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鲍峰、鲍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6年11月24号,本院向十堰房屋产权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鲍峰、鲍娟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鲍峰有一套住房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公园路面积为83.89平方米在2015年3月31日已全部抵押给招商银行十堰分行抵押额为320000元,2016年11月25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鲍峰、鲍娟无证券、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19日,并向被执行人鲍峰、鲍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张磊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张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