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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邢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邢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38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邢智超,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邢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邢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邢智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夏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