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邢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邢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38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邢智超,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邢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邢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邢智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夏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