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闫春茂、贺启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246号闫春茂、贺启杰:本院执行的闫春茂与贺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人闫春茂共收到被执行人贺启杰案件执行款194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