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帆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41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帆,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大学专科,安化县农机经济开发公司职工,住安化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9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6年5月13日,邓某带了一包冰毒来到被告人杨帆家中,并在其家中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了一个简易的过滤水壶,后与被告人杨帆在客厅的桌子上吸食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毒品冰毒。2、2016年5月15日、16日,姚某、邓某、谭某、张某、王某等人先后到被告人杨���家玩。期间,邓某拿出约0.5克甲基苯丙胺,并与姚某等人用其之前制作的吸毒工具进行了吸食。被告人杨帆发现毒品和吸毒工具后未表示反对,且参与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后谭某、姚某、张某、王某先后在被告人杨帆家中吸食了上述毒品。经匿名群众举报,2016年5月16日22时许,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了吸毒工具及涉嫌吸食毒品的杨帆、姚某、邓某、谭某、王某等人,后经检测5人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别称)阳性。被告人杨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证、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帆的通话详单、户籍信息;证人姚某、邓某、谭某、王某、张某的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4000元),上缴国库。(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帆的拘役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未缴纳的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梅忠代理审判员 胡凯欣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谌 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