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君贵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君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更383号罪犯张君贵,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君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张君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3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罪犯张君贵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张君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1989年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张君贵利用其担任三门峡财政局科长、国资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吕某某、郭某某等13人财物29次,共计人民币243万元和美元1万元。其中索贿3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君贵个人财产中有16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罪犯张君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4次评审鉴定,4次优秀。2016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君贵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沈阳、同监犯人冷飞、夏超颖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君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君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刘晓静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