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强、郭谷等与张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郭谷,任全义,张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653号原告郭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郭谷,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任全义,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张宁,男,汉族,约40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郭强、郭谷、任全义与被告张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郭强、郭谷、任全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强、郭谷、任全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郭强、郭谷、任全义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