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孙进合、孙振东与桑学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合,孙振东,桑学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397号原告(反诉被告):孙进合,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硕县。原告(反诉被告):孙振东,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兰,女,194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和硕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新疆和硕县。被告(反诉原告):桑学于,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峰,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进合、孙振东诉被告(反诉原告)桑学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进合、孙振东和被告(反诉原告)桑学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进合、孙振东和被告(反诉原告)桑学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进合、孙振东和被告(反诉原告)桑学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计1128.50元,反诉费650元,合计177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进合、孙振东自愿承担。审判员 付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宛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