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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献县鑫志玛钢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献县鑫志玛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南环路与献王路交口东南角。被执行人:献县鑫志玛钢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寿镇梅庄洼农场(西八屯村北)。追加被执行人:韩增光,男,汉,1981年8月生,住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东贾庄村137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献人社劳监处字【2014】第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献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2015)献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清华执行员  赵文艳执行员  夏连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