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保言与何开天、郭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保言,何开天,郭凤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453号原告:何保言,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开天,男,1991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告:郭凤连,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壮���,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言与被告何开天、郭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言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何开天已偿清本案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保言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保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何保言负担。审 判 长 蒋铁滔人民陪审员 陆明湖人民陪审员 黄庆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佳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