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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杰、许银琴、陈明、何建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杰,许银琴,陈明,何建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松,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文杰,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许银琴,女,生于1980年8月2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陈明,男,生于1974年10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何建忍,男,生于1978年2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文杰、许银琴、陈明、何建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明于2017年8月19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2017)黔0329执3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3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5)余法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