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尼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尼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天园街238号621房。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法务。被告:佛山市尼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荣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13号三楼之二A。法定代表人:谭威,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尼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邓志愿书 记 员 郭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