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鞠景德、边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鞠景德,边春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财保17号申请人:鞠景德,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边春梅,女,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鞠景德与被申请人边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0925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边春梅驾驶的肇事车辆鲁N×××××小型轿车一辆。鞠景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鞠景德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边春梅驾驶的肇事车辆鲁N×××××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松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尹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