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涌与吴孙敏、方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涌,吴孙敏,方水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21号原告:王涌,男,汉族,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福,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孙敏,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方水玲,女,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王涌与被告吴孙敏、方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政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孙敏、方水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孙敏、方水玲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00元(从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吴孙敏、方水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吴孙敏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王涌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吴孙敏已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方水玲系吴孙敏妻子,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水玲应共同偿还。吴孙敏、方水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吴孙敏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王涌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年等,并由吴孙敏向王涌出具一份内容为“今2015年2月17日借王涌伍万元整(50000)按叁分利计算,至2016年2月17日为止还清,按月付利每壹万元叁佰元整,如未还清按每壹万元肆佰元整。注还壹万下月少付壹万利,直到还完为此。借款日期2015年2月17日借款人:吴孙敏”的借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吴孙敏、方水玲未归还借款,王涌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方水玲、吴孙敏于2008年3月31日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王涌提交的王涌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孙敏尚欠王涌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有王涌提交吴孙敏出具的借条为据,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吴孙敏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王涌要求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以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吴孙敏向王涌系发生于其与方水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方水玲对于该借款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吴孙敏、方水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孙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涌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吴孙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王涌借款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三、方水玲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0元,由吴孙敏、方水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章薛人民陪审员 翁映辉人民陪审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丽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