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东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东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光阴的故事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2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徐州道5号。法定代表人:赵彦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博,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东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3号平1。法定代表人:王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蓓,天津徐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光阴的故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3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华,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东明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明海公司)、天津市光阴的故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阴的故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外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外轮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东明海公司、光阴的故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光阴的故事公司在涉案房屋经营酒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活动。故为防止发生火灾隐患,外轮公司提起诉讼。金东明海公司、光阴的故事公司辩称,光阴的故事公司目前没有使用讼争房屋,2016年12月底酒吧就不经营了,不存在外轮公司主张的安全隐患。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外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外轮公司与金东明海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金东明海公司及光阴的故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将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23号房屋腾空;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东明海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争议事实如下:光阴的故事公司作为公共娱乐场所,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光阴的故事公司未就已经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相关消防许可证照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即使光阴的故事公司开业经营不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外轮公司是否能以该理由认定金东明海公司属于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公共娱乐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聚集的娱乐场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光阴的故事公司作为公共娱乐场,应当按相关规定,合法经营。但光阴的故事公司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检查以及能否开业,属于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及行政部门处理的职权范围,除非合同对此有特别规定。作为外轮公司要求解除依据的第1条规定,解除情形约定为金东明海公司利用该房屋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但该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应指经营内容活动本身违法,不包括本案违反消防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审批前置的活动,外轮公司以此理由要求解除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光阴的故事公司在涉案房屋内经营酒吧的行为是否属于外轮公司与金东明海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外轮公司与金东明海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利用涉案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形下,外轮公司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关于外轮公司提出光阴的故事公司在涉案房屋经营酒吧开业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属于违法活动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光阴的故事公司在涉案房屋经营酒吧时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规定的,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但从事酒吧经营行为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故对外轮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因此,外轮公司并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本院对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金东明海公司、光阴的故事公司腾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外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