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治国与王云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治国,王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崔治国,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桃子塘村张家湾村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毅,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云昌,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香铺仑乡流源桥村横村村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崔治国与被申请人王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湘090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崔治国、王云昌均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生效。现再审申请人崔治国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治国申请再审称,崔于2014年9月21日向王云昌借款45万元,在2016年2月2日之前,崔已归还25万元的本金和之前的全部利息,并提供证人王腾芳证言证明崔已归还10个月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腾芳的证言仅证明崔治国归还王云昌10个月的利息,没有陈述崔治国归还利息的具体情况;崔治国陈述已归还王云昌16个月的利息,其归还利息时均是单独与王云昌联系,两次以转账的方式归还,其余以现金归还。王腾芳的证言与崔治国的陈述相矛盾,故王腾芳的证言不能证明崔治国归还王云昌利息的真实情况。再审申请人崔治国提供的王腾芳的证言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原审认定崔治国归还王云昌2个月的利息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崔治国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崔治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治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爱民审 判 员 徐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