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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会云与张建玲、莲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会云,张建玲,莲向华,轩俊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015号原告:申会云,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建玲,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莲向华,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轩俊培,住河南省许昌市。原告申会云与被告张建玲、莲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申会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建玲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轩俊培与莲向华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在支付部分本金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原告起诉的张建玲无相关户籍登记信息,亦未提供莲向华、轩培俊的必要身份信息,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会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