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史华平、李红珍与溧阳岸田渔具有限公司、吴戈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华平,李红珍,溧阳岸田渔具有限公司,吴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7176号原告:史华平,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李红珍,女,1960年2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溧阳岸田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图塘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吴戈,职务不详。被告:吴戈,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熊,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华平、李红珍诉被告溧阳岸田渔具有限公司、吴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华平、李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原告史华平、李红珍负担。审 判 长 金 震审 判 员 杨水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