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肖学礼、刘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礼,刘文才,颜彩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247号申请人:肖学礼,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刘文才,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颜彩勤,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肖学礼与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银行存款19万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肖学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