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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肖学礼、刘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礼,刘文才,颜彩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247号申请人:肖学礼,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刘文才,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颜彩勤,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肖学礼与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银行存款19万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文才、颜彩勤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肖学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