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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玉臣、韩英与赵玉丰、赵玉林、赵艳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臣,韩英,赵玉丰,赵玉林,赵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臣,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华,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生,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英,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生,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丰,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肖伟,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德安,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林,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肖伟,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上诉人赵玉臣、韩英因与被上诉人赵玉丰、赵玉林、赵艳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玉臣、韩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李羿菲审判员  赵艳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云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