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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张云、杨再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810号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民族风情街。法定代表人:杨化,系该担保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杨再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黄廷远,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张云、杨再军、黄廷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