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树清与陈开群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清,陈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周树清,男,汉族,1968年11月0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陈开群,男,汉族,1969年12月0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树清与被执行人陈开群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判决,经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淳审判员 徐莉莉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