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谨现与被申请人孙四钦、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谨现,孙四钦,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041号申请人:孙谨现(曾用名:孙仅现),男,汉族,1957年2月16日出生,郯城县新村乡孙埠村5号,居民。被申请人:孙四钦,男,汉族,郯城县新村乡孙埠村,居民。被申请人: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勇,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谨现与被申请人孙四钦、临沂市祥盛抵押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宅基地和房屋及银杏树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孙谨现所有的编号为XXV9928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及字第11-17-XX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四钦所有的银行存款二十四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孙四钦所有的位于新村乡孙埠村的宅基地及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孙四钦所有的位于新村乡孙埠村的银杏树共计188棵。四、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