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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清涛与韩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涛,韩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清涛,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韩永刚,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陈清涛与韩永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永刚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J208**,现因被执行人韩永刚主动履行了(2016)内09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要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永刚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为蒙J20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