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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3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17239-5,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振甬路89号。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7876-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石柱路585号2幢。法定代表人:赵健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09936-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法定代表人:罗桂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303号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睿盟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宁波罗诚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