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盛孝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盛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楚江路023号。法定代表人:唐波,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盛孝辉,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被执行人盛孝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盛孝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26253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