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芳与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女,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福芳与被执行人威海盛隆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8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13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