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刘俊、雷雪晴、陶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刘俊,雷雪晴,陶耀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1民初5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负责人:肖斌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青。被告:刘俊,男。被告:雷雪晴,女。被告:陶耀辉,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桂阳县支行)与被告刘俊、雷雪晴、陶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邓玉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俊、雷雪晴、陶耀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722.37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合计59722.37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雷雪晴、陶耀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俊经商因资金不足,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贷款5万元(自助可循环贷款方式,自助可循环期限三年),该贷款合同期内最后一次借款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于2016年1月29日到期,截止2017年3月21日被告刘俊结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59722.37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9722.37元。该贷款是由刘俊、雷雪晴、陶耀辉三人联保的,对刘俊的贷款,雷雪晴、陶耀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原告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无果,为保护国有债权,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刘俊、雷雪晴、陶耀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俊因经商需资金向农行桂阳县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双方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贷款,自助可循环期限为三年。刘俊在合同期内最后一次借款时间是2015年1月30日,于2016年1月29日到期。逾期后,农行桂阳县支行多次催讨,刘俊一直拖欠不还,截至2017年3月21日,刘俊仍欠农行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722.37元,合计59722.37元。对刘俊的借款由雷雪晴、陶耀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农行桂阳县支行与刘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俊作为借款人在农行桂阳县支行催讨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违约,农行桂阳县支行要求刘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雷雪晴、陶耀辉作为刘俊向农行桂阳县支行借款的保证人,并约定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农行桂阳县支行要求雷雪晴、陶耀辉对刘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担保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722.37元,合计59722.37元。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雷雪晴、陶耀辉对被告刘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刘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闻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