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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成有与河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有,河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821号原告:刘成有,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河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刘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有与被告河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成有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