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邦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347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邦杰,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邦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