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毕玉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玉城,毕玉城,毕玉城,毕玉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60号罪犯毕玉城(又名“毕小鑫、大龙”),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虎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东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玉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毕玉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毕玉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毕玉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5年4月被监狱禁闭处罚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毕玉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服刑期间受禁闭处罚,减刑时应综合考量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玉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