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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林华与李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华,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华,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南街。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申请执行人刘林华与被执行人李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现本院已将其委托查询结果寄送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3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