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林华与李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华,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华,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南街。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金线顶路。申请执行人刘林华与被执行人李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现本院已将其委托查询结果寄送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3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