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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东阿县华宇实业总公司,东阿县联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肖会彬,迟庆振,迟会泉,姚吉廷,姚广宾,曹艳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186号申请人: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红龙,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会彬,总经理。被申请人:东阿县华宇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迟会泉,总经理。被申请人:东阿县联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姜楼镇陈店村。法定代表人:姚广宾,总经理。被申请人:肖会彬,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迟庆振,��,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迟会泉,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姚吉廷,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姚广宾,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曹艳艳,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东阿县华宇实业总公司、东阿县联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肖会彬、迟庆振、迟会泉、姚吉廷、姚广宾、曹艳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东阿县华宇实业总公司、东阿县联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肖会彬、迟庆振、迟会泉、姚吉廷、姚广宾、曹艳艳的银行存款29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东阿县华宇实业总公司、东阿县联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肖会彬、迟庆振、迟会泉、姚吉廷、姚广宾、曹艳艳的银行存款2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聊城市鲁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