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秋生,郑小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1624号原告: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小春,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生,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郑小琳,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杉美菜公司)与被告王秋生、郑小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杉美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秋生、郑小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杉美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24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王秋生因业务需要,在原告云杉美菜公司购买菜籽油等产品。2015年9月23日,双方结算显示王秋生尚欠货款222000元。由于王秋生无钱支付,向云杉美菜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9月25日前付清。后云杉美菜公司多次向王秋生催收,王秋生仅支付货款15万元,尚欠72000元至今未付。被告郑小琳系王秋生妻子,案涉欠款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共同支付云杉美菜公司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王秋生、郑小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登记审查表、欠条、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书等证据,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质证、反驳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实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云杉美菜公司与王秋生具有长期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9月2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王秋生向云杉美菜公司出具欠条,称:“本人王秋生欠油款(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计222000元,我承诺在9月25日前付清。”2015年9月25日,王秋生向云杉美菜公司作出情况说明,称“王秋生承诺25号前付清云杉美菜油款未付,特意以房产证抵抽,于本月30日付清。房屋位于建设路。如付清就归还该房产证。权证号1570747。”同日,王秋生将登记号为权1570747号位于成华区建设路9号4栋2单元17层17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交给云杉美菜公司。2015年10月8日,王秋生再次向云杉美菜公司作出书面说明,载:“本人因欠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7.22万元,自愿于2015年10月8日18:00时起,将本人所有的起亚智跑川AP1L16车抵抽于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10月13日前还款取回车辆,否则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起有权出售该车,不足部分任由本人补齐,抵押期间,该车出现任何事故由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后,云杉美菜公司以车辆老旧为由,未接收该车。王秋生在出具欠条后,先后向云杉美菜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至今仍欠72000元。另,王秋生与郑小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在本案中,云杉美菜公司出具的欠条和情况说明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云杉美菜公司与王秋生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云杉美菜公司已按约定向王秋生提供了货物,王秋生支付了部分货款。云杉美菜公司与王秋生达成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云杉美菜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王秋生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王秋生最后一次出具说明即2015年10月8日自认欠款金额为17余万元,现云杉美菜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未72000元,王秋生未予反驳,本院予以支持。云杉美菜公司主张王秋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2015年9月24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郑小琳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案涉欠款形成于王秋生与郑小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王秋生、郑小琳均未举证证明案涉欠款为王秋生个人债务,该款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综上所述,云杉美菜公司与王秋生达成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王秋生应当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郑小琳应当与其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秋生、郑小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云杉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7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9月24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芸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