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127陈伟立与史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立,史三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127号原告:陈伟立,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被告:史三妮,女,约30岁,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陈伟立与被告史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史三妮还借款20000元整,并偿还相应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史三妮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6年6月5日归还,并在借据上签字。但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具状起诉。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也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