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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钢元与董春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55号申请执行刘钢元,男,生于1971年8月1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董春峰,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刘钢元与被执行人董春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钢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案件标的款15000元,诉讼费87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了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董春峰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钢元也已领取了15000元,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212元申请执行人刘钢元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